债权转让通知
陈锦桂作为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元集团)承建的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巨龙公司)开发的“淳安县千岛湖镇阳光路阳光水岸住宅小区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取得由晟元集团支付的工程款10048626元。关于该笔工程款的偿付,晟元集团与陈锦桂已于2017年7月7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同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公信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浙金公证民字第1196号】。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晟元集团享有的对东方巨龙公司的债权【经由(2012)杭淳民初字第399号、(2013)浙杭民终字第34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金额8186735.46元,质保金1846000,合计人民币10032735.46元及全部权利一并转让给陈锦桂,陈锦桂享有的债权为一次性抵偿。
特登报通知,请债务人东方巨龙公司向陈锦桂履行还款义务。
通知人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陈锦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