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06号
倪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倪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80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倪娜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本金12628.11元、利息5279.92元、滞纳金9395.79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此后仍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倪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01号
倪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诉被告倪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801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倪娜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款人民币本金23825.19元、利息人民币13121.45元、滞纳金人民币11282.33元,归还透支美金本金698.91美元、利息326.48美元、滞纳金1283.56美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此后仍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70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倪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777号
花军健:本院受理原告陈海龙诉被告花军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77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4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328号
金向珍、张岳明:本院受理原告郑国敏诉被告金向珍、张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32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20分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132号
张钰其:本院受理原告陈超男诉被告张钰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41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