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28号
张龙:本院受理原告章进标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章进标货款4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张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967号
王旭华: 原告汪成林与被告王旭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7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成林工资款16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旭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5月25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2民初861号,内文“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应为“定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4月1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8民初5901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5月4日第12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547号,文内“一、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永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张国波工程款1697165元”应为“一、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永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张国波工程款1607165元”,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4月1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1号、(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0号、(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99号、(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2号、(2016)浙0106民初7499号公告,开庭时间应为“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4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