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1731号
赵红心、王红霞:本院受理原告何竹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1731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6)浙1081民初4665号
魏光雀: 本院受理原告郑仁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1081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2740号
叶宝林、叶宝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们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一、被告叶宝林、叶宝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04128元、手续费9856元及截止2016年11月22日的利息16152.29元、滞纳金6724.89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同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被告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债务,原告可就被告叶宝林所有的牌号为浙JG176F的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3790元,由被告叶宝林、叶宝明、台州市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933号
徐友义: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徐作委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0月16日)。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徐作委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7654.44元及截止2017年4月1日的利息7869.01元、违约金2623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被告徐友义对徐作委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