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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 法

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时未约定 事后可以追讨

  魏哲哲 整理

  【案情】

  古某与雷某2009年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2013年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作约定。离婚后,孩子与母亲古某共同生活至今,其间,雷某没有支付过孩子抚养费,且其另有2个儿子,均未成年。古某以其女雷某某名义诉至法院,要求雷某承担抚养费。

  【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古某与雷某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孩子在其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雷某作为父亲,应承担抚养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考虑到雷某有子女3人,其负担的抚育费不应超过其月总收入的50%,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双方负担能力,判决雷某每月支付原告雷某某抚养费6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4 孩子的抚养费 离婚时未约定 事后可以追讨 2017-07-17 2 2017年07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