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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 法

离婚前的赌债 妻子并不知情 无须共同还款

  通讯员 海薇

  婚姻生活中,夫妻中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然而,夫妻一方所欠下的赌债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呢?已经离婚的妻子,是否还要为前夫的赌债“埋单”?

  近日,海宁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就对这种特殊情况带来的问题作出了“解答”。

  说起前夫的赌瘾,海宁居民琳琳(化名)可谓一肚子苦水。2014年8月,琳琳与同镇的阿烈(化名)结为夫妻。阿烈早年就因参与赌博被刑拘过,婚后仍然难改恶习,2015年,他在从事驾驶员教练工作期间,为了筹集赌资以权谋私被单位开除。可是,经历此事后,阿烈仍不知悔改,于2016年前后向他人借款近50万元用于赌博。几次争吵后,琳琳终于忍受不了,与阿烈于去年10月离婚,从此分道扬镳。

  琳琳原以为新的生活就此展开,谁知没几个月,烦恼又找上了门。原来,就在去年9月,阿烈在他人的介绍下,向张先生借款7万元,称用于经营生意,双方对借款利率和逾期责任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但是,借款后,阿烈却玩起了“消失”。无奈之下,张先生一纸诉状,于今年初将阿烈与琳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海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发生时,张先生对阿烈的家庭情况并不知情,事后催讨时也未联系过琳琳;经查明,阿烈长年有赌博恶习,在本案借款发生前后,还向其他人借款共50多万元。在庭审中,阿烈本身也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并且承认,所借钱款并不是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赌博,琳琳也不知情。结合阿烈和琳琳在借款前后家庭财产的变动情况,法院认定本案借款的真实用途系用于经营生意或使家庭生活受益的事实无法得以确认。据此,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张先生要求被告琳琳承担共同还款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当下社会,民间资金借用情形多发。在出借款项时,尽量要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法官表示,作为共同生活的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如有对外的大额举债,亦应共同商量、多加沟通,否则容易造成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共同债务人,使家庭生活陷入麻烦。


浙江法制报 说 法 00004 离婚前的赌债 妻子并不知情 无须共同还款 2017-07-17 2 2017年07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