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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7年7月17日

  (2017)浙0604民初303号

  宁波碧水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绍兴上虞嘉信钢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3444号

  嵊州市新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区正和电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行初28号

  蒋玉芳: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平与被告乐清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行初28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黄忠平不服本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同时向你送达行政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341号

  舒国忠、潘丽忠:本院受理原告程耿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6917号

  陈绍书、章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陈志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988号

  祝国权、陈卫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国家税务局与被告祝国权、陈卫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692号

  周水生:本院受理原告吴建生与被告周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693号

  谢军华:本院受理原告吴建生与被告谢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097号

  金有贵、肖湘芬:本院受理原告张美萍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324号

  林旭东:本院受理原告乔倩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东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461号

  周满平、夏小珍:本院受理原告曾哲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民事判决书)。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金融审判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957号

  郑经伟:本院受理原告徐冬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2破11-1号

  温州市紫煌鞋业有限公司、李卫、郑家兵:2016年12月18日,本院根据张宗斌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市紫煌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受理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你们应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绝提交将依法承担责任。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2655号

  闫明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诺金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7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陈建和的申请,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6月17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股东陈光军、陈学斌、石建娟、朱启明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秦锋、吕林群、联系号码:15858557727、13587864204。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艾利克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6)浙0304民初7064号

  包宝怀: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军、王文杰与被告苍南县高精电镀厂、包宝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304民初7064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1号之一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华恒金属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3月8日裁定受理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3月29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5月26日,本院根据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和解。2017年6月5日,本院根据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作出(2017)浙0304破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并终止温州以利罐业有限公司和解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8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林良松的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股东刘成雄、林一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达、陈特珍,联系号码:18058368887、15967788188。地址:温州机场大道5062号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顺雄光学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19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瓯海鸣伟工艺印刷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瓯海鸣伟工艺印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瓯海鸣伟工艺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瓯海鸣伟工艺印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和孟、周蒙蒙,联系号码:13868318286、15906454052。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楼14楼)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瓯海鸣伟工艺印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瓯海鸣伟工艺印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0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谷秋萍的申请,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股东陈崇英、林和平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薛舒、陈建祥,联系号码:0577-88527389、88598272。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中汇路81号瓯海金融综合服务区A3幢8-9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五凤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1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廖书清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担任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股东王洋、杨顺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温州分所(联系人:高冲、邵智康,联系号码:13676736752、13515878089。地址:温州市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1503-1504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依派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2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市新豪印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股东祝小微、倪海清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琦、王姿婷,联系号码:18267768188、13968715032。地址:温州市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层西首)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业博纸箱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3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股东林光锋、张红慧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戴胜平、崔倩倩,联系号码:13906638955、15257705665。地址:温州市瓯江路海港大厦1幢8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能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破24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桥支行的申请,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温金鞋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3日指定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温金鞋厂管理人。温州市温金鞋厂股东陆培养、郑赛花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潘雄伟、陆亚妮,联系号码:13858853727、18205778799。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恒隆商务楼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温金鞋厂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8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温金鞋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温金鞋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8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5民初88号 

  林相义:本院受理姚日斌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5民初88号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17号

  陈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陈素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20日8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00号

  黄乐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黄乐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民初5716号

  蒋志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被告蒋志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0月19日16时3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17-07-17 2 2017年07月1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