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10月13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1946号
梁春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梁春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51948.93元及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前期利息、滞纳金人民币10749.68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020元,由被告梁春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4391号
贺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0月16日)。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贺凯立即偿还原告金穗贷记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7452.63元及截止2016年8月12日的利息8109.45元、滞纳金1623.98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保罗电梯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工商银行台州温岭大溪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20006225739022,金额为100000元,收款人为温岭市新跃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7)浙72民初434号
许恒波、吴艳芳、丁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解放路支行与被告浙江舟山恒嘉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博翔船务有限公司、许恒波、吴艳芳、丁强、汪昌法、张艳、柴海波、张燕红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7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海事法院
(2017)浙0523民初651号
黄文渊:本院受理原告朱珍精与被告黄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