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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温州市瓯海椅业家私有限公司(股东陈建忠、周明花):申请人王荣国以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申请人王荣国的破产清算申请书副本、相关材料以及本院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公司登记股东陈建忠、周明花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等。如逾期未提交,本院将依法裁决。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2019号

  翁洪观、蒋荣华:原告李华良与被告翁洪观、蒋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翁洪观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2、被告翁洪观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3、被告蒋荣华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偿付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481号

  周理石:原告陆品洁与被告周理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6)浙0421民初5440号

  丁国忠:本院受理原告徐瑞珍、李玉英与被告丁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421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国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瑞珍、李玉英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丁国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18 2 2017年07月1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