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421民初1828号
徐栋、翟明学:原告朱静江与被告徐栋、翟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或无人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徐栋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翟明学承担被告徐栋借款担保人连带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2945号
慈溪市中超童车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海盐汇通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中超童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630号
杭州辉北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聚鑫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辉北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4民初1126号
周福民:本院受理原告陶明良与被告周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4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民再10号
湖州南浔昌成地板厂、吴江美欣玻璃厂、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光大铜材线缆有限公司、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苏州振兴动力线缆有限公司、沈建祥、沈玉利、张振国: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苏州光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州南浔浔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昌成地板厂、吴江美欣玻璃厂、吴江市震新铸造有限公司、吴江光大铜材线缆有限公司、吴江市八都华通喷织厂、苏州振兴动力线缆有限公司、沈建祥、沈玉利、潘国林、张振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浙05民再10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4)湖浔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重审。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裁判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民再10号民事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