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03民初1319号
沈斌、莫丽娟:本院对原告董自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03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应返还原告董自利借款7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本案诉讼费3110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935号
汪明成、陈守春:本院受理原告何海青与被告汪明成、陈守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利息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于2017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087号
沈亚萍、骆春龙:本院受理原告尹耀晨与被告沈亚萍、骆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6000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1日9点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137号
董顺龙: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51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5129号
陈媛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滨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02民初512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调解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