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破1-2号
2016年5月31日,本院根据林包荣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1008元,预期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费至少60000元,且不包括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后续发生的邮寄费等破产费用。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31382.57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守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鑫鑫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裁定宣告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鑫鑫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829号
仇知彩:原告朱桂芳与被告仇知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仇知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朱桂芳货款人民币13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29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630元,由被告仇知彩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812号
倪邦辉:本院受理原告楼晓冰诉被告倪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 (2017)浙0782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6)浙0723民初1965号
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胡明先、应美云、方华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告浙江宝鑫薄板有限公司、浙江浩力门业有限公司、胡明先、应美云、方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723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002号
黄维源:本院受理原告曹志钢诉被告赵云、陈丹青、黄维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