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莫泉桥(身份证号码:330125195703203114):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由于你拒不配合,邮寄送达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点,电话不接”被退回,且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余城法强催(拆)字【2017】第0002706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16年8月8日向你的受托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余城法罚字[2016]第41002891号)后,你于2017年1月19日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中队(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东湖中路239号五楼)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自行拆除主体建筑物第三层和第四层所有建筑物及第一层东侧5处建筑物(面积约为2480.25平方米)。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