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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782民初7200号

  白超: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白超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商位使用费112400元、物业管理费5904元、空调费16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从2016年8月6日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10月20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428号

  胡俊俊、浙江亿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胡晓冬、胡健康、胡仙红、应益男、朱志革、应庆法: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胡俊俊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8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91912.5元(利息已算至2017年4月30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其余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8日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684号

  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新荣与被告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伟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7.08万元及支付利息50399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由被告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伟宇所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685号

  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仙群与被告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伟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35000元及支付利息20322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由被告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伟宇所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26 2 2017年07月2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