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686号
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昂平与被告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伟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2000元及支付利息2438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由被告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伟宇所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683号
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兰与被告黄伟宇、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伟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77750元及支付利息32989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由被告金华和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黄伟宇所承担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635号
武义三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洪高与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陈洪高与被告武义三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协议》。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0元,由被告武义三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894号
章方其、陈香俊: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章方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177.28元(已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之后直至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有关约定执行);被告陈香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9日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