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304民初2356号
聂文涛:本院受理原告闫胜福与被告聂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1673号
郑春雷、包霞玲、陈忠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区支行与被告郑春雷、包霞玲、陈忠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4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27民初4434号
张祖敏、刘素萍、福建成硕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黄昏、金如辉诉被告张祖敏、第三人刘素萍及福建成硕贸易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法院门户网站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33号
潘刚伟、朱熠烯:本院受理原告陈华军与被告潘刚伟、朱熠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3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21民初1167号
秦泉荣、陆雪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善雨恒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秦泉荣、陆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1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17)浙0482民初2246号
郭江波(330724197808222616):本院受理邓专聪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