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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3408号

  湖州凯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凯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408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9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求创拉链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4014号

  李月仙:本院受理原告李顺根与被告李月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014号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 准许原告李顺根撤诉。案件受理费951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李顺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379号

  杨小平:本院受理原告洪赛花与被告杨小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洪赛花与被告杨小平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二、由被告杨小平办理位于浙江省义乌市金城二区8幢3单元802室及编号为E1-6车位不动产首次登记手续及协助办理将该不动产过户到原告洪赛花名下的转移登记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杨小平支付原告洪赛花违约金人民币3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洪赛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090元,由原告洪赛花负担3604元,由被告杨小平负担2248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小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8275号

  永康市居美乐日用品厂、永康市鸿羽五金制品厂、金华斯奈尔工贸有限公司、朱金法、胡秋连、朱天庆、李圣巧、朱天晓、朱芳芳、胡拥军、胡雄刚、程琛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你们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章璐、程宝书、陈飞和。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705号

  谢作寿、刘艳:本院受理原告潘小丽诉你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日8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7-28 2 2017年07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