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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114号

  周正伟: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光明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114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86号

  牟同国、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1822号

  黄艺霞、江利平:本院受理原告余伟强与被告黄艺霞、江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外网案件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黄艺霞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被告江利平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1239号

  赵雪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被告赵雪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8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雪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98292.0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16199.33元,此后利息按照日利率0.06%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被告赵雪芬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雪芬负担,在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皮革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04 2 2017年08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