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0481民初4858号        

  杭州塞博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王正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美通筑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杭州塞博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6205元(暂计算至2017年6月25日,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136205元;2.被告王正义在保证担保范围内对杭州塞博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的第三日上午9:00(如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6)浙0481民初7845号

  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卢明祥、陈鹤年: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与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卢明祥、陈鹤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481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息)20512.76元(上述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12月15日,此后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实现债权费用49307元。三、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有权对被告卢明祥所有的坐落于海宁市硖石街道名都花园3幢1单元200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239848)处置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二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卢明祥、陈鹤年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卢明祥、陈鹤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海宁市联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立预83号

  贺菊娇、陶秀芳、郑婵、童开明、童俊炜、衢州开明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衢州友利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阳明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柯城区瑞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9时4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04 2 2017年08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