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3民初2200号
应勇: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世创五金机械设备制造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7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036号
朱海波、曾芳美:本院受理原告王树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王树星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朱海波、曾芳美归还原告借款43000元及利息16680元(其中借款3万元利息从2015年10月14日起计算,借款1.3万元利息从2016年5月14日起计算,按月利率2分计算直至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志良、徐金平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439号
徐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楼镇昌与被告徐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85号
楼志强、张元花: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万佳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志强、张元花、浦江县阿里水晶有限公司、浦江县永铭水晶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向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5)金浦商初字第843号
楼永强:本院受理原告陈日光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浦商初字第843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