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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 告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借款人、担保人履行相关义务具体以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0212民初6863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准。

联系电话: 13870355905

特此公告。

黄寅 刘远土

2017年 8月8日

  根据黄寅与刘远土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黄寅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已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转让给刘远土,特公告通知借款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向刘远土履行相关义务。

  《标的债权清单》     基准日: 2016年7月22日   单位:元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10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17-08-08 2 2017年08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