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8日
(2017)浙0110民初4435号
吴新根、张云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亿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大石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吴新根、张云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17年11月6日在本院余杭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231号
申屠立群、范涵卫:本院受理原告向官清与被告申屠立群、范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8164号
卜小燕、杭州万润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涛、杭州丰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锦帆、杭州百代涂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杭州篆安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10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余杭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10民初14058号
张军、章莉娟、赵平、徐莹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王珂、徐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居住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余杭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670号
浙江正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祺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周安娜、张宇虹: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运河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正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杭州祺晏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周安娜、张宇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752号之一
郑世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闻卫娣诉被告郑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10776号
朱柏青:本院受理原告范西明诉被告朱柏青、冯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0月24日14时00分在本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461号
王亮、洪书娟:本院受理原告郑省岭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上午9点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078号
钟斌、陈玉玲:原告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048号
何宇淳:原告单乐倩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 年12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破5号
本院根据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福明信用社的申请,于2017年5月4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9月20日前,向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11号金融硅谷产业园11号楼27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朱福华律师;联系电话:0574-87065091/18768535608;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http://pan.baidu.com/s/li3DRgQL)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江东金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9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581号
张蹶铭、钱建波:本院受理原告蒋小来社诉被告张蹶铭、钱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4520号
范习政:原告俞增维与被告范习政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1694号
竺岚:本院受理原告宋雅丽与被告周俊儿、第三人竺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6)浙0212民初6663号
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陈金国、宁波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朱海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东方加热设备有限公司、陈金国、宁波科迈隆电器有限公司、朱海平、宁波协力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周亚伦、周文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12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402号
陈鑫:本院受理的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陈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5)舟普民初字第710号
梅金虎、梅金凤: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芝、梅金虎、梅金凤诉被告金彦波、汪旭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舟普民初字第7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16号
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宜兴市西渚镇运输站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00005126084853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金康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靓棉纱线有限公司、持票人宜兴市西渚镇运输站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宜兴市西渚镇运输站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084853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兴市西渚镇运输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3号
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凯利来包装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514041648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宁波达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和持票人余姚市凯利来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凯利来包装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0416488号、票面金额为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凯利来包装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6号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临山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9169926号、票面金额为24800元、出票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龙事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9169926号、票面金额为248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宏侨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28号
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大隐支行签发的号码为402000512869774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舜兴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绍标精锻材料有限公司、持票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判决:
一、宣告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8697746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永康市豪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78号
陈根夫、许华芬、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初86号
刘银维、宁波嘉发搪瓷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万里竹业建材厂、陈根夫、许华芬、刘银海:本院受理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4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24民初2291号
吴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法华、章槐军与被告吴海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本院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624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张法华、章槐军与被告吴海军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30日依法解除;二、被告吴海军支付原告张法华、章槐军租赁费105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被告吴海军支付原告张法华、章槐军违约金3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张法华、章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0元,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原告张法华、章槐军负担460元(已交纳),被告吴海军负担1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7438号
毕德荣、胡小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马克路易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塞英、章国旗、毕德荣、章晋豪、胡小苗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郊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2456号
肖雅萱:本院受理原告张程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3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东郊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80号
应良簟、陈小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3民初1586号
郑念国、洪求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安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303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状元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