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26民初5195号
洪浩、陈文平: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王玲水泥店与被告洪浩、陈文平、宣国元、塔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楼竟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小英、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18号
义乌市万雄服饰有限公司、赵云林、陈雷英:本院受理原告黄浩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9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279号
李浩:本院对原告赵贤松与被告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限被告李浩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贤松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447号
张金金、张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军军与被告张金金、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张东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沈敏、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14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2375号
陈红专:本院受理原告蒋向阳诉被告陈红专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