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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麻晓程:本院受理原告朱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过错赔偿请求权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2759号

  胡进:本院受理原告金华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浙0702民初12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1030号

  叶信望、王爱雪: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月燕、张牡丹、王振选、王可美、叶信望、王爱雪、项羽龙、金云仙、浙江跨跃印刷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叶信望、王爱雪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永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0月12日14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943号

  胡建龙:原告永康前杭轻钢龙骨厂为与被告胡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1997号

  吴杰、李珍、永康市昕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施金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3193号

  李笑娃:原告浙江为与被告李斌、李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09 2 2017年08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