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893号
周淑琴、何红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小平诉你们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346号
吕群英、倪浩杰、倪靓:本院受理原告陈壶江诉被告吕群英、倪浩杰、倪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由审判长蓝照辉、人民陪审员周彩燕、黄建华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黄宅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008号
浙江智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攀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依法判令你公司支付泥工工资34800元;并由你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6331号
吴大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6)浙0802民初6331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吴大明于2015年4月30日签订的《房屋临时租赁合同》,被告吴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衢州市柯城区兴华苑24-1号房屋并归还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被告吴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房地产管理处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2949.6元及违约金884.8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0元由被告吴大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0802民初184号
杭州享客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802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