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申请人:蒋莉莉,女,1965年4月3日出生,住址: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二区40幢4单元101室。
被继承人:蒋大凤,男,1926年3月6日出生,生前住址:杭州市湖墅南路17号3幢3单元102室,于2014年11月27日死亡。
蒋华英,女,1929年10月4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于2007年12月7日在杭州死亡。
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处申请根据蒋大凤和蒋华英生前所立公证遗嘱继承属于蒋大凤和蒋华英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湖墅南路17号3幢3单元102室房屋一处。经查,蒋大凤和蒋华英生前均于2007年9月25日在本处立有公证遗嘱,遗嘱中均指定在其去世后,上述房屋中属于其所有的产权份额由女儿蒋莉莉个人继承,不作为其夫妻共有财产。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蒋大凤和蒋华英的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其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对蒋莉莉根据蒋大凤和蒋华英的遗嘱继承上述遗产的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99号二楼国内三科
联系电话:0571-85101914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