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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陈传峰(住址:山东省兖州市东关大街160号4号楼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720424081X)未取得处方权开具处方,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浙甬镇卫医罚〔2017〕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镇海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镇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二○一七年八月十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2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17-08-10 2 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