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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141号

  邵俊笑、涂子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778号

  杨勇、杨生松: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白洋鸿盛装饰建材店与被告杨勇、杨生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勇、杨生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14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 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17年11月2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340号

  陈文颖: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579号

  胡磊、倪亚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坚正与被告胡磊、倪亚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1月23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422号

  张惠清、傅成良:本院受理原告石永明诉被告张惠清、傅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黄小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郑向丽、人民陪审员黄颖松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08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65号

  陈湟:本院受理原告楼军海诉被告陈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065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8-10 2 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