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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3094号

  洪丽芳、陈利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泵锋与被告洪丽芳、陈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26民初3094号的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60号

  何钰钢、江艳针:本院受理原告洪建松诉被告何钰钢、江艳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61号

  何钰钢、江艳针:本院受理原告洪建松诉被告何钰钢、江艳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62号

  何钰钢、江艳针:本院受理原告洪建松诉被告何钰钢、江艳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263号

  何钰钢、江艳针:本院受理原告洪建松诉被告何钰钢、江艳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4677号

  刘曙积、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曹荷凤诉被告刘曙积、王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月息2分从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17-08-10 2 2017年08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