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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仲裁公告

  嵊州市天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徐志江、周尧妃、郑伟东等16人与你单位工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特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嵊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即视为送达。

  裁决如下:嵊州市天郎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徐志江、周尧妃、郑伟东等16位申请人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50427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法申请嵊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仲裁公告 2017-08-11 2 2017年08月1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