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月3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倪海勇、何建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倪海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人民币49296.20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5411.2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何建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建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倪海勇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990元,由被告倪海勇、何建卫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邱春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陈炳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97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炳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9990.04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3681.2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炳彬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2370元,由被告你及陈炳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5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