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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

  梁斌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吴苏方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906.35元及截止2017年3月1日的利息1958.67元、滞纳金502.80元、年费60元、取现费39.81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被告吴苏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苏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斌友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20元,由被告梁斌友、吴苏方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周卫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及被告赖良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9984.05元及截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5958.32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被告赖良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赖良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卫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390元,由被告周卫建、赖良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求精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浙1004民初5463号原告黄岩凌阳锻压件厂与被告你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你公司送寄副本无果,你公司又无指定人员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17年10月30日)。原告要求被告你公司偿付货款187533.5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0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14 2 2017年08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