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杭州希曼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申请人罗绍新、何登艳、宋建国、江伟、黄祥辉、金贺泽、罗绍安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18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19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0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1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2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6号、上劳人仲案字〔2017〕第127号仲裁裁决书。限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认为本委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