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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公 告

送达公告

  姓名:杭州吴越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西湖区分店;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号商铺06;负责人:王秋月;

  你单位因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一案,本机关已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西城法]强催字(法)字[2017]第0001605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16年11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城法字[2016]第11035737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罚款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自行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2.自行缴纳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联系人:蔡勇兴,联系电话:81061654,85023172;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竞舟路228号三楼),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特此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法制报 公 告 00008 送达公告 2017-08-16 2 2017年08月1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