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判人员为胡悠悠、吕志武、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4768号
胡品婷:本院受理原告卢红彬与被告吕建武、胡品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502办公室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胡悠悠、吕远征、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309号
浦江之一服饰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浦江顺丰工艺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3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09时在第十三审判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369号
项卫星:本院受理原告金小将诉被告项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369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6民初5487号
项飞燕:本院受理原告王锐诉被告项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6民初5487号案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1232号
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鸿开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衢州万峰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周鸿开劳务报酬16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8月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嘉善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1民初3205号”,黑体字及文内部分被告“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应为“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5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42号”,文内“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应为“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