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702民初8287号
朱国卫、褚华松:本院受理原告贾更生诉被告朱国卫、褚华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朱国卫、褚华松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312号
胡春彪:原告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春彪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胡春彪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3240元及违约金70元(从2017年1月20日期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11月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8313号
张沐鑫:原告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沐鑫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胡春彪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诉讼材料,原告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8200元及违约金258元(从2016年12月11日期暂算至2017年4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倍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新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允荣、黄杭生组成合议庭,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17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4005号
张太政: 本院受理原告季诚斌与被告张太政、龚启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40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太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季诚斌借款人民币33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张太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季诚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三、驳回原告季诚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38元,由原告季诚斌负担768元,由被告张太政负担87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太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