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18日
(2017)浙0102民初2986号
侯增辉: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锐拓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829号
龙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孔亮食品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2民初2987号
毛青松:本院受理原告锐拓(杭州)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1号
范学清、潘岚: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许永杰、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一、范学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44666.67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6日计算至2014年8月21日),合计1044666.67元,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范学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许永杰、潘岚、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范学清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范学清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15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对范学清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15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11486号
杭州边晨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美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4956号
卢东喜: 本院受理原告侯世芳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0号
潘岚: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及许永杰、陆永明、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一、潘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338666.67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6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合计4338666.67元,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潘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许永杰、陆永明、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潘岚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潘岚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2015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对潘岚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2015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浙0106民初7499号
潘岚: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及许永杰、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浙0106民初7499号民事判决书。一、许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利息345200元、逾期利息1204866.66元(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合计4550066.66元,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许永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9600元。三、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龙禧硅谷广场1幢1单元2401室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2015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和逾期利息、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潘岚、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许永杰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99号
潘岚、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许永杰、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899号民事判决书。一、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支付利息3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10月16日计算至2014年10月24日),合计5030000元,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三、许永杰、潘岚、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力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5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对杭州龙禧商务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2015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1491号
邵君、宁波海曙恒硕电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翰明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6民初1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375号
项宗保、刘有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其代付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2号
许文祥、潘岚: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及骆金锦、许永杰、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一、许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利息44666.67元(按月利率2%自2014年6月16日计算至2014年8月21日),合计1044666.67元,此后至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样标准另行计付。二、许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骆金锦、许永杰、潘岚、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许文祥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许文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15年7月22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杭州龙禧大酒店有限公司、杭州龙禧硅谷酒店有限公司对许文祥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15年10月30日之前的利息、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杭州市西湖区御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06民初5377号
杨兴权、陈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古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其代付的车贷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