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两天就给闺蜜隆鼻,结果却“整”成了失明
时间:8月16日 地点:龙游法院
做美甲生意的刘某到北京上了两天“微整形”的培训课,回来就给闺蜜注射玻尿酸隆鼻。这一针下去,闺蜜的颜值没有提升,反而导致右眼失明,今后都要戴义眼了。
刘某在龙游县城开了一家美甲店,为扩张生意,她打算进军“微整形”市场。2016年5月,她交了5800元到北京参加“微整形”培训。然而,短短的两天培训时间,刘某只是听理论知识和看老师现场示范注射玻尿酸,自己连针头都没碰过,对于操作要领更是一知半解。
刘某“学成”归来后,经常来店里做美甲的闺蜜王某便想试试她的“手艺”,尝试下玻尿酸隆鼻。于是,刘某花500元从微信上买来一支玻尿酸和注射工具,去年8月3日,她在美甲店里为王某注射玻尿酸。
消毒、打麻药、注射、回抽……王某随即出现手麻、右眼皮耷拉、视线模糊等不良反应。刘某吓了一跳,马上把王某送往龙游县人民医院医治。当晚,王某又转往衢州市人民医院。
后来,王某又到杭州、上海的专业医院治疗,最终都被诊断为右眼动脉栓塞导致失明。目前,年纪轻轻的王某安装了义眼,需三年更换一次。
经医学认定,刘某为王某的鼻子部位注射玻尿酸行为,与王某右眼失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二级乙等,刘某承担完全责任。
公诉机关以非法行医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也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龙游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王某右眼失明,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法院开出“禁止令”,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行医及美容有关的活动。
至于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调解,王某与刘某达成协议,除已支付给医院的医药费6万余元外,刘某另赔偿王某其他经济损失45万元,分期付款。刘某已支付13万元,王某也表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