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更正
本报2017年7月13日第14版刊登的仲裁公告中,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被送达人为“嵊州市森星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一案,内文第二段裁决如下应为:“嵊州市森星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张小红、张松英、吴连芹等63位申请人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670458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特此更正。
本报2017年7月13日第14版刊登的仲裁公告中,嵊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被送达人为“嵊州市森星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一案,内文第二段裁决如下应为:“嵊州市森星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支付张小红、张松英、吴连芹等63位申请人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670458元,此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