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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3519号

  朱哲谊:原告林雪军诉被告朱哲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400元(利息自2017年3月11日起按2分计算至2017年5月10日,此后利息仍按此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13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379号

  张倩男:本院受理原告吴倩倩诉被告张倩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6728号

  陈爱清:本院受理原告冷东峰诉被告陈爱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被告陈爱清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2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爱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冷东峰加工费34674元并赔偿损失(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6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16元,由被告陈爱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015号

  武义博程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旺鑫塑料制品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武义县桐琴镇旺鑫塑料制品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061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要求以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韩仲元、罗朱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21 2 2017年08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