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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549号

  郭哲华: 本院受理原告吕晓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784号

  章炜、周阳斌: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白洋鸿盛装饰建材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武义县白洋鸿盛装饰建材店起诉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章炜、周阳斌支付原告货款1069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韩仲元、罗朱清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784号

  吕爱民、叶巧萍:原告施高明与被告吕爱民、叶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78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5922号

  杜韩骏、李新莲:本院受理原告陈新能与被告杜韩俊、李新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5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杜韩骏、李新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陈新能挖机费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杜韩俊、李新莲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504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21 2 2017年08月2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