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961号
马明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00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975.41元及截至2016年8月2日的利息1423.78元、滞纳金623.51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8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 0010 4000 0225 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3民初8798号
许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程立德诉被告许伟峰、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87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许伟峰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程立德货款47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478000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4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70元,由被告许伟峰、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17)浙1121民初1392号
留晓霞(住西班牙瓦伦西亚省瓦伦西亚市埃米利奥切街12号1楼1座,护照号码CHN147162894):原告叶潇浪与被告留晓霞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1121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潇浪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田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17年5月27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2民初42号”,文内“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为“本院受理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