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2867号
赖雪萍、刘人操、刘人贤、胡跃兰、刘人赣:本院受理原告盛国祥与赖雪萍、刘人操、刘人贤、胡跃兰、刘人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786号
郑丽宏:本院受理原告洪红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802民初349号
董成、周云霞:原告姜小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02民初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姜小龙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驳回原告姜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16)浙1004民初9170号
丁胜: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君与被告丁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4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丁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梁建君借款本息240万元。二、驳回原告梁建君的其他诉令请求。案件受理费36450元,由原告梁建君承担6450元,被告丁胜承担3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17)浙1004民初 6069号
王卫英、蔡明芳: 本院受理原告包观华与被告王卫英、蔡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17年11月2日)。原告要求被告王卫英偿付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蔡明芳对被告王卫英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长朱丹、人民陪审员王炳、人民陪审员林彩珍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