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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说 法

20多年前被开除 老汉起诉原单位要求赔偿

法院:超过诉讼时效,依法驳回诉请

  通讯员 徐薇薇 王嘉

案情回顾:

  1960年,临海的李某来到当地的某商业银行工作。1989年9月,该商业银行将李某开除。此后,李某曾多次要求银行给予一定补偿。2005年和2008年,李某与该银行达成了相应的补偿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

  多年过去,李某眼看着如今在职的员工工资、福利诱人,认为当年原单位开除自己的决定是错误的,因此起诉要求该商业银行赔偿其工资、退休金等共计约97万元,并按标准报销今后的医药费。

  近日,临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时间横跨近三十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李某起诉称,因银行未如约履行协议内容,故只能将其告上法院。李某认为,由于该银行对其作出错误的开除决定,导致其在退休前的工资停发及社保、医保被取消,给他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致使生活困难。

  对于李某的起诉,作为李某原雇主的银行认为,当年开除李某的决定是正当合法的。李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期间,多次因违法或违反劳动纪律,受到相应处理或处分,银行完全是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正当合法的途径将其开除。再者,开除行为在1989年9月27日作出,至今已近30年,李某的主张已大大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故银行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法官说法:

  临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对单位开除其公职的决定是明确知道的,故其诉讼时效应从1989年开始计算,至今已有20多年,超过了诉讼时效,故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办法官王剑兵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实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本案中,抛开李某的诉请是否正当不说,但是其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所以,救济权利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老百姓应懂得及时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对自己造成不利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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