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4849号
骆春龙: 本院受理原告郑叶叶与被告骆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骆春龙偿还郑叶叶所欠人民币1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李、何芳组成合议庭,定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4747号
周儆:本院受理原告蒋陆新与被告周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6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李、何芳组成合议庭,定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十五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02民初11952号
虞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朱晓东诉被告虞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02民初11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82民初2402号
王增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鹏与被告王增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十万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俞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骆铠铠、刘剑军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9月5日15时05分在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411号
叶玉文、陈淑如: 本院受理原告吕美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你们按时到庭,逾期不到庭,本案将由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