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失足从桥上坠亡 父母状告建桥公司等三方
法院:丧子令人同情,但监护人未尽义务应担主责
通讯员 林静
案情回顾:
家住在台州市黄岩北洋镇称歇村的王大爷有一子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和先天性青光眼。去年4月10日,王某独自一人外出,不慎在特产村桥头南面坠落至河滩,导致死亡。
王大爷夫妇悲痛之余,认为儿子经过正在修建的北洋镇西山公园公路与特产村桥梁工程的交接处时,由于此处没有安装安全护栏,才不慎跌下致死,分别中标承接这两个工程的园林公司和建筑公司应为此担责,当地村委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后,王大爷夫妇将园林公司、建筑公司和特产村村委会诉至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共54.63万元。
庭审中,被告园林公司辩称,公司承接的西山公园景观绿化工程范围不包括公路施工,此事故根本不在园林公司施工内。
建筑公司辩称,公司承接特产村桥梁工程后,各项工作均按设计规划进行。该桥梁已于去年1月合格地通过了竣工验收,并同时交付业主使用、管理和维护。公司不存在过错。
村委会也有自己的说法,称特产村桥梁系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建造,并通过了竣工验收。现场桥梁及接口路面平整完好,无任何影响妨碍行人通行坑道,村委会不存在管理过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大爷夫妇俩未尽监护责任应负主责,村委会在处置安全隐患时存在疏漏担负次责,园林公司和建筑公司均无责任,最后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告的损失情况,酌定由村委会赔付10万元。
法官说法:
王某坠落身亡,王大爷夫妇因此遭受巨大损失和精神痛苦,确实令人同情。但对事故的责任认定,首先必须厘清过错所在。
王某患有精神疾病和青光眼,独自在外自由活动,显然存在遭受意外的风险。王大爷夫妇作为王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放任其在外活动,存在重大过错,对于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在本案中,园林公司承接了西山公园景观绿化工程,并因工程需要,使用了特产村桥梁以南村道。但园林公司并未对该村道进行修建、改造,也未在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未改变村道现状。而建筑公司承接特产村桥梁工程后,按照设计规划施工,工程也已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因此,园林公司、建筑公司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行为。王大爷要求该二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事故现场环境的演变过程,特产村在该区域河道上原有一座老桥。因安全考虑和改善群众出行条件的需要,村委会在老桥旁边建造了一座新桥即涉案特产村桥梁。新桥的建造,改变了该区域的原有环境,影响了人员活动区域、途径的分布,产生了新的安全隐患。从现场可以看到,村委会对新桥桥头以北进行了路面硬化,安装了安全护栏,但新桥桥头以南未安装安全护栏。因此,村委会在处置安全隐患时存在疏漏,有一定的过错,对于事故应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