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年8月23日
(2017)浙0191民初1727号
邵早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石材市场亨谦石材经营部诉被告邵早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7936号
方桂苹、方秋苗: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桂苹、方秋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022号
林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诉被告林饶、杭州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7)浙0110民初8022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4706号
凌子强:本院受理原告潘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4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6866号
卢勇苇、卢淑英: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勇苇、卢淑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3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8541号
沈欲晓、李向阳、章继平: 本院受理原告夏金鸿诉被告沈欲晓、李向阳、章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10号
杨韩芳:本院受理姚春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112号
杨韩芳:本院受理姚春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0民初21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22民初4161号
舒远勤:本院受理原告申屠洪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交通巡回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桐庐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1938号
朱华彪:本院受理原告余世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27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余世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2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2974号
程赣: 原告吴礼明与被告杭州千岛湖永真木业有限公司、淳安名厦建设有限公司、程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30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127民初3224号
商鸿平: 原告胡晓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8日14:30分在淳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205民初2758号
鲍优:本院受理原告朱君诉被告鲍优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12民初2574号
上海宝利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天物金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韩和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04民初1017号
梅富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梅富强(2017)浙0204民初1017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4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281民催46号
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因遗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余姚支行签发的号码为313000051 26066038号、票面金额为35000元、出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恒丰工量具厂、持票人宁波宝丰工量具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7年8月18日起2017年10月18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浙0602民初3122号
绍兴国鼎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建业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绍兴市天立室内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朝丰、张秋利、陈兴国、戴雪松、杨桂芳、章文星、章根法、李建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602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604民催5号
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杭州富阳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10300051/23990458,出票金额为70000元,付款行为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和鑫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久田伞业有限公司,经背书,该票据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杭州富阳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990458,出票金额为70000元,付款行为农行绍兴上虞支行,出票人为浙江和鑫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久田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富阳双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破29号
本院根据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鼎支行申请,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受理温州市恒大化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月17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债权人应在2017年9月2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亨哈大厦11层西首;联系人:庄洁茹,13867722061)申报债权。逾期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0月9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准时出席。出席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302民初10709号
周云榜、姜彩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小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302民初10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066号
李兴才:本院受理原告白林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11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西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8914号
周强:本院受理原告冯燕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潜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2民初9053号
杨少云:本院受理原告戴胜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潜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304民初5155号
李雪强、高恩燕: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丰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强、高恩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11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