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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 告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苍人社监罚催字〔2017〕4号

  被告知人:苍南县御府酒店

  地址: 苍南县钱库镇文鑫西路158-17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定霸 身份证号:330327197307212257

  住址:苍南县钱库镇振兴西街328号

  本机关因你单位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已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苍人社监罚字〔2017〕3号),并于2017年5月15日送达你单位,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除履行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000元外,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苍人社监罚字〔2017〕3号)第十六日起至你单位履行之日止,按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于十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苍南县支行缴纳罚款,地址:苍南县灵溪镇江湾路商业城九号楼(缴款书中注明执法单位名称,单位代码580501,缴款账号1004514536100100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限你在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则视为送达(地址:灵溪镇河滨东路168号四层,联系人:李德营、张书勤,电话:64755166)。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苍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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