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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2017)浙0523民初3116号

  安吉永成家具有限公司及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表人陈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吉临港经济区开发建设总公司与被告安吉永成家具有限公司、浙江莱克藤艺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52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897号

  郭月霞、周丽娟: 本院受理原告程周超与被告郭月霞、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郭月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利息30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4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2017年6月3日,之后利息仍按此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被告周丽娟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3.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所产生的诉讼代理费1000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李、何芳组成合议庭,定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523民初3239号

  蓝浩、汪爱萍、张智灵、胡嫣、梁波: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浩、汪爱萍、张智灵、胡嫣、梁波、徐吉、罗洪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蓝浩、汪爱萍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12日为8132.79元;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月利率6.1625‰加收罚息,对欠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张智灵、胡嫣、梁波、罗洪舜、徐吉对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17年11月7日9点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247号

  祝献荣:本院受理原告叶向明诉被告祝献荣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2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23 2 2017年08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