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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 缝

法院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248号

  祝献荣:本院受理原告方胜骏诉被告祝献荣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24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02民初10249号

  胡建洪、朱建飞:本院受理原告黄跃星诉被告胡建洪、朱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02民初102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速裁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549号

  郭哲华、刘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吕晓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108000元(利息已从2016年7月29日起按月息3%计算至2017年7月29日止,以后利息仍按此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1202号

  吕勇: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23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23民初2149号

  杨云良、徐美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月明、倪小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民初2995号

  徐金洪:本院对原告邹谦星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4民初2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


浙江法制报 中 缝 00013 法院公告 2017-08-23 2 2017年08月23日 星期三